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:电子公告服务,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。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, 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(即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)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专项备案(即BBS备案)。